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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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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7日 星期一
西山区
首例涉恶势力集团案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29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昆、胡某岗、黄某、马某波、马某祥等17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各界群众13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组织人员在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等多地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被破坏,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被告人胡某岗、黄某、马某波、马某祥、攸某冬、于某洋、付某才、杨某龙、张某华等人不同程度参与马某昆的非法采矿行为。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昆指使被告人王某、马某等人多次或者纠集多人来到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马头箐阻止禄月山公司施工建厂,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马某昆在位于昆明市高新区傲云峰小区的家中,殴打海力公司股东陈某文,迫使海力公司股东陈某文、张某军、周某昌签订销售同意书,以每吨35元的价格销售磷矿石给马某昆。经鉴定,陈某文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年某学、刘某辉、李某芬、金某学、王某学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并在他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假证明。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昆、胡某岗、黄某、马某波、马某祥、攸某冬、于某洋、付某才、杨某龙、张某华、王某、马某等人,以马某昆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片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依法应从严惩处。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扣罚在案的磷矿石126115.04吨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继续追缴涉案销售磷矿石违法所得7439638.12元。

    本报记者 熊明 通讯员 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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