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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第A04版: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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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业内解读昆明不动产登记新政
不审查婚姻状况≠否认配偶共有权利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自2月22日起,昆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由此引发市民担心:这样一来,夫妻中户主一方就能买卖房子,勿需再经得共有人同意?对此,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结合日常办理业务实际情况分析认为,不审查婚姻状况不等于否认配偶的隐形共有权利。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夫妻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好共同或追加申请登记为所有权人;如果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只登记为一方所有权人外,还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手段予以补强证据。

    1

    只登记一人必然排除配偶共有权利?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时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不意味着必然排除配偶的共有权利和否认配偶的隐形共有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即使配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也可以成为房产的共有人。

    例1: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张三,张三、李四为夫妻,房屋是二人共同购买所得。张三未经李四同意,将房产出售给善意购买者王五。根据现行法律:第一,张三和王五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二,李四不能对抗王五对房产的善意取得,无权追回房产。第三,李四只能向张三要求赔偿损失。

    2

    登记在一人名下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不登记就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个观点可以成立吗?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相关人士表示,一套房屋的购买,从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按揭贷款、房屋交付、登记产权,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产权的登记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只认表面的登记,忽视房屋购买的前因行为,并不符合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上,也并无法律条文这样明文规定——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不登记就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3

    不审查婚姻状况有潜在纠纷隐患?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可以起到高效、便民的效果,但难免给不动产登记带来一些潜在的纠纷隐患。

    例2:张三、李四系夫妻,二人在2010年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为张三名字,李四在2016年死亡。

    例3:张三、李四系夫妻,二人在2010年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为李四名字,李四在2016年死亡。

    按照新政,例2中,张三可直接出售房屋。例3中,需先办理继承手续,换证登记后方可出售房屋。房屋都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也有可能损害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引起新的纠纷隐患。

    建议

    如果是配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夫妻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好共同或追加申请登记为所有权人,如果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只登记为一方所有权人外,还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手段予以补强证据。

    如果是买方:虽然法律保护了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但实践中谁都希望交易清清爽爽,不会被卖方的配偶纠扯。因此,买方最好对卖方的婚姻状况及配偶的意思表示有所了解,也可寻求公证处等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本报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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