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网友“辉煌森”得意洋洋地在微博上晒了几张其在昆明海埂大坝抓住海鸥的照片,此事件很快遭到众多网友的谴责。森林公安部门调查后,很快找到了这名涉事男子。昨日上午,当事人贺某在森林民警的陪同下,现身海埂大坝抓鸥现场,当着媒体和公众的面进行公开检讨与道歉。据悉,贺某或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现场 涉事男子公开认错致歉 昨日上午11时20分,贺某在森林民警的带领下,现身海埂大坝,引来众多在此观鸥、喂鸥的市民、游客围观。 “我为抓鸥行为造成的影响向昆明市民、云南人民道歉,向关爱海鸥的市民们道歉,希望大家不要发生抓鸥和伤害野生动物的事,一起保护好野生动物。”贺某公开道歉道。“对于这一件事,我确实错了,希望得到市民和爱鸥人士的谅解。”现场贺某道歉态度诚恳,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 贺某说,他来自四川,春节时和朋友一起到昆明来玩,而这起抓鸥事件发生在2月22日。当天,他们去海埂大坝看海鸥,见一女子拿着一只海鸥在拍照,他很感兴趣,于是在她拍完后,就借过海鸥来拍照,当时还觉得很有意思。26日当天,他将抓海鸥拍照的照片上传至微博炫耀,没想到遭到了众人的谴责,当即就感到事态不对,随后将微博删掉。当森林民警联系他后,当天便从曲靖赶到昆明,配合调查。“此事件影响很大,自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就前来认错道歉了。”贺某说。 贺某说:“我拿着海鸥拍照时,有人来劝我不能这样做,我就把海鸥放了。我确定那只海鸥没有受伤。” 处罚 或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 对于这一事件,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公安分局民警王曙辉说,26日上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关注到了这条微博,并及时进行调查。他们私信了贺某,通知他到局里接受调查处理。贺某当天下午5时从曲靖赶到昆明配合处理。 那贺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王曙辉说,“从目前的情况看,他抓着海鸥进行拍照,属于抓鸥行为。还将之上传至微博,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贺某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外,或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然,以最后的认定结果进行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贺某违法后在媒体的见证下,到事发地向公众公开道歉的做法,是森林公安在虐鸥事件执法过程中的首例。 链接 1.伤鸥事件何时休? 伤鸥后欲带回家 被罚5000元 2014年12月16日,第一次来昆明旅游的哈尔滨人扈某到海埂大坝喂鸥时,竟将一只海鸥翅膀折断,装进帽子里企图带回家。被众人制止时,他竟说要带回去尝尝野味。致死海鸥后,扈某回了哈尔滨。他不仅成为虐鸥的反面典型,也成为全国因非法猎捕海鸥而被行政处罚的第一人。事件发生后,昆明市森林警方很快查到该虐鸥男子来自哈尔滨,对其行政处罚5000元。 2.折断海鸥翅膀 被罚2500元 2017年1月9日,海埂大坝,4名男子先后抓住海鸥,其中3人为了拍照,另一人则是为了玩,结果把海鸥的翅膀折断了。警方分别对4人作出处罚决定:抓海鸥拍照的3人分别被罚款625元,折断海鸥翅膀的男子被罚款2500元。 3.抓鸥合影 被罚625元 2017年11月17日9时30分,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海埂大坝抓海鸥。”接警后,分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取证,违法当事人徐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徐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将该案列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依法查处。根据海鸥保护价值、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种要素,作出了罚款625元(海鸥保护价值1倍)的处罚决定。 4.抓鸥拍视频 被罚3000元 2018年11月11日,一个网名为“云南二爷”的男子在海埂大坝上游玩时,抓住一只海鸥拍视频,并发到快手上炫耀。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分局将此事立案。随后,综合此男子非法猎捕海鸥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对该男子罚款3000元,成为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 本报记者 左学佳 实习生 马艺宁 杨露 文 王宇衡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