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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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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以“女性朋友”为诱饵色诱抢劫
5名涉恶被告人 过堂受审

    他们以“女性朋友”为诱饵,将被害人约至宾馆或出租房,“诱饵”传来消息后,他们便组织人员来到事发现场以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在暴力的威胁下强行转走被害人支付宝或微信账户里的钱财。昨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何某等人组成的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审理。

    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付某与李某某、诸某某等人经预谋,以发生性关系为由,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朱某约至官渡区小板桥某酒店房间,由李某某等人安排一女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该女子为李某某等人传递消息并打开房间门,李某某、何某、付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从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转出13000元、从微信账户内转出2000元,并抢走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765.32元的手机一部。

    同样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由,李某某、诸某某、何某、付某、冯某某5人又先后在同年6月16日、6月30日、7月4日,通过微信邀约,将被害人约至官渡区西庄村、小板桥一带的出租屋或宾馆房间内,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依据公诉机关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6月至7月间,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被告人何某、冯某某、林某某、付某、诸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借女性朋友为诱饵,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在官渡区晓东村、小板桥一带的酒店里多次“色诱抢劫”作案。受害人不服从,他们便采取暴力的方式,强行抢走财物,仅仅一个月的时间,该涉恶犯罪团伙就抢劫作案4起,劫取财物价值共计38838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冯某某、林某某、付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机关还认为,5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据了解,在该犯罪团伙中,由于李某某、诸某某系未成年人,本月9日,官渡法院已对上述两人参与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 熊波 实习生 马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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