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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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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
我省检察机关公布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批捕涉黑涉恶案件741件3059人


行霸
黑吃黑
保护伞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记者从4月16日举行的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专场)上获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起诉了一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案件,并将办案力度与质量、执法效果进行有机统一,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截至4月12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741件3059人,提起公诉381件3434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了18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当天,云南省检察院还公布了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亚锋介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共监督立案45件88人,纠正漏捕298人,漏诉265人,先后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80件次;依法不批准逮捕367人,不起诉106人。省检察院建立了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对在办涉黑涉恶案件全部审核把关一遍,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拔高、降格、凑数等偏差问题。全省三级检察院成立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化办案组,统一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整合打击力量,办案质效不断提高。省检察院还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指引》,在全省开展了“办案百日攻坚行动”,并启动了由院领导带队的全省检察机关专项工作督导。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大“破网打伞”力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案三查”,认真贯彻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意见》,落实了涉黑恶“保护伞”案件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扫黑除恶专业团队集中办理的要求,并要求办案部门展开对犯罪背后是否有“保护伞”的每案专题讯问工作,深挖案件背后线索,拔除“关系网”“保护伞”。如文山州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强化案件的证据审查,在一起案件中发现涉嫌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保护伞”犯罪线索16条。

    全省检察机关还延伸工作职能,将依法办理涉黑恶案件与社会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参与社会综治工作,自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共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建议142件,促进了有关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1

    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

    宋某恶势力团伙

    2013年以来,以宋某为首、莫某等7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元谋县境内,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14次向20余名受害人强拿硬要财物共计14.4万余元,并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要求菜农在蔬菜交易时违背正常的公平交易规则,以特定价格将蔬菜卖给该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横行霸道,非法取财,扰乱相关市场的交易秩序,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宋某构成敲诈勒索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

    非法拦截走私车劫掠财物的

    李某恶势力团伙

    2016年以来,李某、盘某某等10余人,长期盘踞在河口县235省道老范寨乡大树塘公路边,对途经此地的大货车采用追逐、拦堵的方式将车逼停后,对驾乘人员实施抢劫,其中数名团伙成员还多次向该地非法聚赌窝点的摊主强行收取保护费。该团伙利用案发地系老昆河公路,部分拉载走私冻品或货物的大货车会绕道途经此地,以“黑吃黑”的方式对这些大货车实施抢劫,被害人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心理,长期盘踞在此作案,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盘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团伙成员4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

    破坏生态环境的

    马某某恶势力团伙 

    自2010年起,以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多人,在从未获得过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以复土植被、承包经营或修路等名义,在大风垭口、白莲水井等地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为依托,私挖滥采,将国家的矿产资源非法据为己有。为实现犯罪目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买强卖矿石,对保护矿产的村民进行恐吓、殴打,并拉拢基层组织干部包庇其罪行,构成了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逐步形成了在一定区域有严重危害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成立,其中主犯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2万元,对依法扣押的磷矿石共计126115.04吨予以追缴并依法处理,并追缴涉案销售磷矿石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余万元。

    4

    纠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

    李某某恶势力团伙

    2015年以来,李某某纠集段某某等30余人,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芒市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团伙成员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以威胁、恐吓手段向多家商户长期索要保护费,在人群密集的KTV与饭店等公众场所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用言语威胁、挑衅,乃至于殴打的方式阻挠警方正常执行公务。为壮大团伙,李某某等人还吸纳蒋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加入团伙,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

    5

    袁某某帮助恶势力团伙

    逃避处罚受贿案

    袁某某利用担任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防控中队副中队长,利用履行该所案件办理中队治安组行政案件查处及办理的职务便利,帮助涉嫌持刀伤人的余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并收受了余某某给予的4万元。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某钱财,不依法履职,放纵了相关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余某某逃避处罚,充当了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认定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6

    疯狂进行抢劫犯罪的

    苏某某恶势力团伙

    2016年7月起,以苏某某为首,田某某等10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麻栗坡八布乡附近区域,多次作案,采用摩托车拦截车辆,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威胁被害人等方式,抢劫途经此地的运输走私货物车辆。此外,团伙成员翟某某还参加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

    7

    利用开设公司进行犯罪的

    李某某恶势力团伙

    2017年6月以来,李某某利用其开办的公司,纠集钱某某等人,并以招工等方式陆续纠集左某某等10余人,以公司为依托,为实现独占市场、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扰乱社会秩序等非法目的,在南涧县以及相关地区实施了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赌博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对外以多种方式欺压残害群众,插手民间纠纷,以此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对内以公司的管理模式向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薪酬,形成了依托合法公司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李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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