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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丽江玉龙法院 公开宣判一15人涉恶案

    昨日上午,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丁某前等15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丁某前、杨某刚、骆某松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9万元。被告人丁某、李某梅、徐某、罗某友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4万元。被告人杨某立、毛某华、赵某荣、汪某国、唐某勇、代某从犯组织卖淫罪、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2千元至1万2千元。被告人吕某、王某鹏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至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2千元至2万7千元。

    玉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丁某前、骆某松、杨某刚、丁某、李某梅、罗某友、徐某、赵某荣、毛某华、王某鹏、吕某、杨某立、唐某勇、汪某国、代某从长期盘踞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卿云街金甲下段,先后组织数十名妇女(包括境外人员1名、未成年人5名)卖淫。在组织卖淫期间,丁某前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了驱赶未经丁某前、骆某松、杨某刚同意到该区域卖淫的卖淫女、殴打嫖客及路人、毁坏他人财物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某荣因谢某某将其从德宏盈江带回的境外卖淫女李某某带走未继续在该地卖淫,故邀约被告人毛某华、王某鹏、吕某、杨某立、唐某勇、汪某国、代某从等7人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并抢劫。该团伙为非作恶,扰乱了社会秩序,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依法应予严惩。本报记者 木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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