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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3日 星期一
规范养犬执法管理应成常态

    □ 路可玫

    因犬只未束链,奔向路人致人受惊摔伤,重庆一犬主被受害人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做出判决,犬主被判赔偿受害人98201.85元。(5月12日新华网)

    养犬不束链判赔近10万元,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的,一点也不冤枉。这也告诉我们,养犬一定要束链或拴绳,特别是遛犬时更要如此。否则,就应当从严查处,让治理违规养犬成为规范管理的执法常态,以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

    近几年来,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形成了“犬患”,导致人犬矛盾日益突出,这其中多半是因不规范养犬行为造成的。比如,养犬不办证,特别是遛犬不拴绳,导致犬只频繁伤人,几乎成了一大社会公害。所以,“犬患”实则是“人祸”。要防范“犬患”,关键是要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不能让其随心所欲地养犬和遛犬。那么如何规范呢?笔者认为,理应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搞下不为例;只有让违规养犬和遛犬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才能教育当事人,震慑他人,敦促养犬人规范养犬,才能防患于未然。

    “犬患”的滋生,既有无证养犬的原因,更有遛犬不拴绳的原因。特别是后者较为普遍,究其根源,是有关部门放松了对遛犬行为的规范与监管,以致许多养犬人遛犬时不拴绳、不戴嘴套,导致“犬患”频发。因而,对遛犬行为必须进行规范,并对违规遛犬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他人出行安全。

    乍一看,这种做法好像不近人情,其实这也是在为养犬人着想。因为养犬人放纵自己,违反规定遛犬,一旦造成了“犬患”,既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因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在说,对违规遛犬造成的“犬患”,养犬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至少要给予经济赔偿。毕竟,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受养犬权力的同时,养犬人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做到文明养犬、文明遛犬,不影响和伤害他人,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污染社会环境;否则,理应查处。

    当然,从严查处违规遛犬行为,是必要的,既然出台了养犬、遛犬的规定,就必须执行到位。否则,不予执行,或者执行时走过场或“家长打孩子”,再好的法律规章也会成为“画饼”。这就需要让查处违规遛犬行为成为执法常态,真正敦促养犬人规范养犬、规范遛犬,为他人出行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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