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从业资质的司机查某,在实习期间开着“带病”公交车上路,在昆明沣源路下坡时失控冲向路边,侧翻后压倒一名行人,致其不幸身亡,车上一名乘客也受伤入院治疗。昨日上午,昆明市盘龙法院对肇事驾驶员查某和其余3人公开庭审。这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4被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咋回事? 事件 公交侧翻致1死1伤 公诉机关查明,2016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查某驾驶车牌号为云AS5719的C136路公交车,行驶至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大溪地小区附近时,采取制动措施,该公交车发生侧翻,将正在步行路过该路段的王女士压至车下,致王女士胸腹脏器损伤死亡,乘坐该公交车的岳某某轻伤一级。 经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公交车肇事前左前轮制动装置功能无效,整车制动力不均衡,在采取制动时,车辆向右跑偏。经鉴定:1.肇事车转向系不合格;2.该车制动系左前轮制动器不合格。 责任 肇事驾驶员和另3人成被告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查某未经过行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增驾实习期内;被告人丁某,案发时系该车的直接管理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公交车送有资质的修理厂维修保养,对车辆维修保养把关不严;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系该车的承租人和车队负责人,在招录查某时未尽到审核责任,在车队日常管理中,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保养本部门营运车辆,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系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量刑 4被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査某、丁某、杨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中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评价范围,几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违反了运输作业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对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没有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而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中得知,公交公司将车辆承包给了个人,在管理上非常混乱。杨某某一个人,就承包了公司的10辆公交车。 法庭上,4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有异议。 法官释法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申开勇,结合本案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点评。申开勇说,本案中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人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案中,被告人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属于无证上岗;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李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失职行为。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报记者 夏体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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