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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
驾“带病公交”失控致一死一伤无证司机被判一年零六个月


肇事司机和负责安全运营的责任人一起坐在被告席上

    没有从业资质的司机查某,在实习期间开着“带病公交车”上路,在昆明沣源路下坡时失控冲向路边,侧翻后压倒一名行人,致其不幸身亡,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21日上午,盘龙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查某、丁某、杨某、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4人分别获刑。

    公交车左前轮制动装置功能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8时38分许,被告人查某驾驶C136路公交车,以43公里/小时的速度,沿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西向东方向机动车道,左转弯下坡行驶至大溪地小区附近路段,被告人查某采取制动措施时该公交车辆发生侧翻,将正在步行路过该路段的被害人王某某压至车下,被害人王某某因胸腹脏器损伤死亡,乘坐该公交车辆的被害人岳某某轻伤一级。

    经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肇事车辆肇事前左前轮制动装置功能无效,前桥左右轮制动力不均衡,前后桥制动力不均衡,在采取制动时,车辆会向制动力大的一方即向右跑偏。

    重大伤亡事故系多个原因行为导致

    6月21日9时30分,盘龙法院就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盘龙法院认为,本案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行为导致。肇事车辆的转向系、制动系不合格以及被告人查某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持实习期内驾驶证驾驶公共汽车上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车辆的安全运营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被告人李某、杨某、丁某,没有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而这些原因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都起关键性作用,都是主要原因。

    被告人查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后与被告人丁某、杨某、李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已对死者亲属及伤者进行了赔偿,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查某、丁某、杨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4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查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报记者 夏体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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