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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民法典继承编
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刻无效

    看点 1

    村委会可担任特定遗产管理人

    为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已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草案二审稿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草案二审稿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民法总则具有特别法人资格,因此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发挥应有的作用。”孟强表示,遗产管理人必须履行义务、受到监督,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为了明确界定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对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保留,相比一审稿增加了三款规定: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是将现行法律的规定吸收进来,体现立法的整体性。无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法律都一视同仁,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王浩公说。

    看点 2

    完善继承“宽恕制度”和“口头遗嘱”

    遗弃老人、篡改遗嘱……如此行为还能拥有继承权吗?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中就此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据悉,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在口头遗嘱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相比一审稿,删除了“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的期限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一审稿中关于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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