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了市场主体退出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等工作重点。本次印发的《方案》中最大的亮点,当属个人破产制度再次被提上议程。 《中国青年报》评论: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债务人进行豁免并对债权人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诚然,在众多的债务人中,的确存在一些自认违约成本低廉而故意欠债不还的“老赖”。对于这部分人,采用在社会上进行公示、限制信用办理、交通出行管制等严惩措施的确不为过。但这种“一棍子打死”的方式,对于那些并无主观恶意,因为预料之外的情况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而言,却显得过分残酷。尤其对那些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进行创业的企业家来说,创业失败很可能意味着人财两空。 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既是对目前破产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市场资源分配的客观需要。受到破产保护的自然人也因此拥有了重整旗鼓的机会。 有必要澄清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可以“欠钱不还”,也不是所有自然人都能免除债务,对于破产情况的认定,必须有一套严格审核机制。目前,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逐渐具备了制定并实施的基础。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经验,想要最终建成个人破产制度,仍需不断研究、探索与尝试,如此方能使其成为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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