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是每个家长的心愿,为了能让孩子上个好学校,家长们也是操碎了心。孩子升学在即,听说有人能将孩子“办”进重点学校读书,昆明一家长将15万元交给对方,作为办理入学的相关费用,可没想到,入学的事最终没有办成,孩子也没能进入心仪的学校就读。为此,家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钱款。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为了让孩子上好学校 家长交给对方15万元 去年7月,彭女士的孩子即将小升初,就在一家人给孩子择校的“节骨眼”上,彭女士认识了杨先生。彭女士称,当时他们家孩子升学在即,杨先生向她承诺,能将孩子办理到昆明一所名校入学就读,并且向她要了15万元作为办理入学的相关费用。 为了能让孩子就读心仪的学校,彭女士通过他人将15万元支付给了杨先生后,杨先生还向彭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条》明确了收款的金额,并在收条中承诺如果不能办理入学,则全额退款。 彭女士称,之后,杨先生出资设立的云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也向她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果她的子女未能成功入学就读,两家公司也承担退款责任。 2018年9月,昆明各中小学陆续开学,可最终彭女士的孩子却未能进入心仪的学校就读。之后,彭女士向杨先生提出退款。彭女士称,由于杨先生未能依照承诺为她的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向她退还了3万元钱,可剩余的12万元却一直没有退还。为此,彭女士将杨先生、云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1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庭审交锋 原告方 理应退还家长已经支付的款项 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彭女士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刘栗宏律师认为,作为父母都希望孩子能够进入更好的学校就读,杨先生向家长承诺能办理入学手续,要求家长支付办理入学款项,但之后又未能成功办理,理应退还家长已经支付的款项。 对于杨先生一方提出应该“先刑后民”的观点,他们认为,“先刑后民”在本案中不适用,因为在刑事案案件中,杨先生是以受害人的身份报案,而不是被报案人或者是嫌疑人。“杨先生和其他人之间可能存在刑事法律关系,但这与家长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彭女士代理人说。 被告方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应该“先刑后民” 法庭上,杨先生及两家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依据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原告彭女士在本案中主张的事项,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案由不属于委托代理,应属于不当得利。 另外,杨先生其实只是作为中间人,收到钱款后又转交给了别人。事发后,杨先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刑事案案件正在侦查中。 同时,杨先生一方的代理人提出,他们向法院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本案诉争的争议事项由公安机关侦查,尚未侦查结束,根据“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予以终止。另外,他们还认为,被告云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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