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刘孙恒 网络发达的时代,人人握有麦克风,都有表达权,但权责是对等的,有多大权利同时也肩负着多大义务。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8月5日新华网) 类似的事情已不新鲜,新闻媒体上时有关于在朋友圈辱骂、诽谤他人,因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报道。一样的事情接二连三发生,由此可见一些人法律意识不够,相应的网络素质没有跟上网络社会的治理步伐,习惯了在网络上肆意发泄自己的情绪,结果只是自作自受。 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此番理念早已是社会共识,也已写入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虽说微信朋友圈不同于一般的开放性社交平台,朋友圈属于半封闭性,自己发的朋友圈一般只有自己的好友才能看见,但这依然不能否认朋友圈是公共社交平台的事实。 不仅如此,由于微信好友之间多是一种“强关系”,彼此之间往往有情感链接,也就是有着熟人关系的加持。如此意味着,若是自己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不实信息,就很容易为好友所轻信,甚至得到点赞、转发,造成二次传播,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显然一点也不低。 就拿新闻中提到的案例为例,当事双方本就是微信好友,换言之,彼此之间在生活中或工作上可能本来就有交集,甚至大家有共同的微信好友都说不定。在此情形下,一方在朋友圈里公然污蔑另一方“破坏了别人家庭”,此举对另一方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显而易见。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此,判处谩骂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既合情合理,也合法合规。 网络发达的时代,人人握有麦克风,都有表达权,但权责是对等的,享有权利同时也肩负同等的义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因此,每个人都要珍惜自己的表达权利,千万不能滥用,网络表达要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要学会合理合法地维护己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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