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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
83岁继母状告61岁继子:还我32万房款来!

    一个是90岁高龄的亲生父亲,一个是83岁的继母,一个是61岁的继子。为了一套房产,家庭闹得不可开交,继母将继子告上法庭,讨要32万元的购房款。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侯某(90岁)与吴某(83岁)两人是丧偶再婚,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小江(化名)是侯某与前妻的儿子。

    2017年2月15日,小江与吴某、侯某二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云南省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小江购买吴某与侯某共有的位于昆明市茨坝镇某处房屋,建筑面积63.45平方米,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32万元。

    合同签订后,吴某与侯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办理过户的义务,将房屋过户至小江名下。但是直到2019年,无论继母吴某如何催要,小江均未支付这32万元的购买款项。无奈之下,继母将小江告上法庭。

    法庭上,吴某说明了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吴某希望判令被告小江向原告(吴某与侯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2万元;支付违约金64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小江承担。

    对此,小江辩称,自己已经支付了32万元房款,有收条、房款支付完毕证明等为证。侯某也说小江已经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完毕涉案房屋的房款,并且提供了证据证明。

    如果按照父子俩的说法,那么小江已经给了父亲32万元房款,但是继母不知情。随后经过质证、调取银行交易记录等,法院认为,小江主张其已经付清房款,但无相应的证据佐证其现金来源。

    侯某和小江具有父子关系,出具的小江付清房款的收条以及房款支付完毕证明不能单独证明小江已经付清房款。综合吴某申请法院调取的侯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小江和侯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江已经付清案涉房屋的房款。

    因此,盘龙法院判决被告小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侯某支付房款人民币32万元。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1177元,被告小江承担5883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诉。

    本报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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