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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
“单位未安排年假赔三倍工资”须落地

    □ 杨玉龙

    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完全没有必要忍让,遇到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维权是正途,且人民法院有责任给予受理。

    8月13日,江苏省高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江苏省高院出台的这份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一经发布,引发舆论关注。(8月14日扬子晚报网)

    江苏省高院出台的这份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无疑迎合来了劳动者的需求。要知道,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尽管出台十来年了,但对于部分劳动者而言,依旧是可望而不可即。部分劳动者不能休、不敢休还是常态。且从现实来看,即便劳动者享受不到带薪休假,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也是少之又少,大多是一忍了之。

    单位未安排年假赔三倍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有着相应的规定。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值得称道的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意见》第一条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此,就是在给劳动者维权撑腰。这也给了劳动者明确指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完全没有必要忍让,遇到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维权是正途,且人民法院有责任给予受理。

    不过,单位未安排年假赔三倍工资真正落实到位,也不能仅靠法院的力量。比如,要靠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所以,相关部门的主动作为很重要,而不能只坐等线索上门。

    还有,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这些法律手段用到位了,带薪休假不难落实。

    良法更须善治。对于带薪休假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当完备,而且江苏省高院通过《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为劳动者法治维权提振了信心,值得称道与借鉴。当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用工单位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毕竟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带来的只是互害,更不利于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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