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呈贡区房产登记发展中心原主任、呈贡区房产交易中心原主任黎晓燕,在她任职期间,多家房地产公司为了与黎晓燕搞好关系,违规办理房屋更名以及房屋预售许可证,都得向黎晓燕送钱、送购物卡。为此,黎晓燕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0.2万元。8月26日,呈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受贿 多家地产公司为讨好她 成了她的“摇钱树” 呈贡区检察院指控:黎晓燕在担任呈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先后多家房地产公司为了讨好黎晓燕,多次向黎晓燕送钱、送购物卡以及加油卡。 2013年至2018年期间,黎晓燕利用担任呈贡区房产登记发展中心主任、呈贡区房产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办理退房注销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信息变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黎晓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3家地产公司向她送钱 一、收受云南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所送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的事实 2013年间,黎晓燕收受王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黎晓燕多次收受潘某所送现金18.5万元。 2014年,黎晓燕两次收受孙某所送现金4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间,黎晓燕多次收受窦某所送现金4500元和4000元购物卡。 2015年至2017年间,黎晓燕多次收受余某所送现金1000元、6500元购物卡以及6000元加油卡。 二、收受云南某鼎房地产公司员工所送现金和购物卡的事实 2014年间,黎晓燕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62000元和1000元本元卡(类似购物卡)。 2014年中秋节,黎晓燕收受王某某、欧某所送现金15万元。 2014年至2018年间,黎晓燕多次收受欧某所送现金33.2万元和4000元购物卡。 三、收受云南实某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所送现金的事实 2009年至2018年间,黎晓燕多次收受陈某所送现金19万元。 2013年间,黎晓燕两次收受李某所送现金8万元。 2016年初,黎晓燕认可呈贡区实力新城一套房源,利用担任呈贡区房产登记发展中心主任之便,没有按照约定及时交付购房尾款,同时要求开发商售楼部帮忙将这套房源名额转让。 2016年底,黎晓燕通过开发商工作人员将该房屋名额转让。最终,这套房源名额转让费13.6万元,销售人员把这个转让名额费用告诉黎晓燕,她就同意了,转让成功后,这笔钱就转给了黎晓燕。 公诉机关指控,黎晓燕除了非法收受地产公司的钱财,还非法收受业主的好处费。2015年8月,黎晓燕收受呈贡某小区业主曾某所送现金40万元。 2014年下半年,黎晓燕收受云南某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孙某某以个人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受审 当庭认可受贿事实 已退赃款200万元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实:这些房地产公司员工送钱给黎晓燕,主要是为了在办理房屋预售证以及房屋备案快一些,报件人员到呈贡区房产交易中心办这些事时,一般会把红包、购物卡和加油卡夹在报件材料里,黎晓燕在查看这些报件材料时,顺手就收下了这些礼物,长期这样,黎晓燕觉得理所当然,要是某些地产公司报件工作人员不懂事的话,黎晓燕办事就没有那么快捷。 送钱的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证言中说,公司为了把房子和车位捆绑销售,需要呈贡房地产交易中心支持,有些房源需要更名,为了尽快办理更名,按照正常程序,不能办理更名手续的,地产公司为了销售房源,只有让员工找黎晓燕帮忙,违规办理更名。每次报件工作人员去呈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事,都会在材料里夹一个红包、购物卡或者加油卡,这样,黎晓燕办事才快。 黎晓燕除了违规办理更名审批,在为一些地产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时,也是违规办理,从中收取好处费。一名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在证言中说,符合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条件的,一般需要3至5个工作日,为了和黎晓燕搞好关系,上午把材料送给黎晓燕审查后,下午就能办理了。逢年过节,就必须给黎晓燕送钱。 法庭上,黎晓燕说,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黎晓燕的辩护人认为,13.6万元房源转让费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款,在节假日所收的加油卡和购物卡总金额有2.7万元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款。 黎晓燕说,平常收的这些钱、购物卡、加油卡都用了,收到大额的钱,存在自己炒股的账户里,主要用于炒股。案发后,她向办案机关退了赃款200万元,剩下的2000元赃款,她也愿意退。 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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