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治权威和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发布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凡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内自觉到我院申报财产,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嫌妨害公务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诚实信用,法德同彰;失信毁誉,悔恨终生。在此,正告相关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对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妨碍、抗拒执行者将依法严惩不贷! 特此公告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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