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映的电影《悲伤逆流成河》,今年刚上映的《少年的你》,均以校园欺凌为话题,将青春的“伤疤”搬上银幕,引起网络上一波又一波的反思和讨论。近年来,校园欺凌成为全社会极具关心的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此次修订草案有哪些“进步”?对此,本报记者联系到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童吉渝,她对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解读。 现状 对未成年犯罪者仍以说服教育为主 2017年12月7日,本报曾报道过建水县青龙镇青龙小学2名小学生被多名同班同学欺凌一事。三年级学生小航(化名)和小龙(化名),被同班5名同学捂头、按手、按脚后脱了裤子,淋上开水,身上的伤痕惨不忍睹。事情发生后,建水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的通报中称,对青龙中心校分管校园安全的副校长彭某某及青龙小学校长李某某作出免职处理,“下一步还将倒查责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县教育局已全面加强校园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校园欺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然而,相关责任人是被处理了,对于那些施暴的孩子呢?他们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教育和惩戒? 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6年发布的校园霸凌报告称,全球学生中,每4个学生中就有1个曾遭遇过霸凌。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2017年同期,这个数字翻了一倍。这些数字让人触目惊心,或许每一天,这样的事都在上演。 随着社交网络的兴起,舆论加入了对校园欺凌者“亮剑”的阵营。 2017年,北京西城区某职业学校五名未成年女生在校内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同学至轻微伤,造成一人精神抑郁。此事件一经曝光,相关视频播放量高达425万次,网友呼吁严惩作恶者。最终,五名未成年女生分别获11个月到1年的有期徒刑,“未成年”的庇佑没能再次发挥作用。 但是在舆论影响之外,受欺凌者仍缺乏有效法律武器。至今,我国未设立专门针对校园霸凌的法律,很多情况下只能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处理,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罪者仍以说服教育为主,更没有界定校园霸凌,并给出对策。 解读 该修订草案将使学校有法可依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分别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大方面,并在政府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方面,记者联系到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童吉渝,她对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解读。 童吉渝认为,此次修订草案在校园欺凌方面是“从无到有”。“它回应了大家的期待,这是十分可喜的一个转变,同时,该草案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防控学生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未成年学生有免受校园欺凌的权利,政府是防控学生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对学校保护和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的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等各类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要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源头制止欺凌事件的发生,有利于受害者和知情人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再选择沉默。” 童吉渝说:“对于实施欺凌者,草案也考虑到从源头进行防控,除严格相关行业准入资格外,还要求学校建立长期的欺凌防控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育;而假如欺凌事实已经发生,也要求对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处罚,这使得学校有法可依。” 童吉渝表示:“此次修法完善了对欺凌受害学生的综合保护,草案中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这个保护体系的建构,对于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大有裨益。”不过,要切实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如果没有家长参与,则可能由于缺乏外部力量监督,变为一纸空文。 另外,童吉渝还称,不能忽视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保护。教师依法制止学生的欺凌行为并教育惩戒学生,要受到法律保护,确保既不矫枉过正,过度放大教师职权,也不让教师束手束脚,使欺凌防控制度成为“鸡肋”。假如校园欺凌不能被化解,假如施暴者得不到有效处置,假如一群群看客变成助推的“刽子手”,在校园欺凌这场名为“玩笑”的伤害中,没有旁观者,每个人都是“杀人凶手”。愿所有人的青春都被温柔以待。 本报记者 马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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