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22日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等具体内容。 可以这样 一般惩戒 可罚站不超过一节课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 可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 改变教育环境或限期转学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强制措施 可暂扣违规违法危险物品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不能这样 不得击打、刺扎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 《规则》同时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关于学校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等审议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关于家长 应当配合教师管束教育学生 《规则》指出,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你参与 12月22日前可通过多途径提意见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人民锐评 教师轻轻举起的戒尺,家长不必去拦 老师能不能惩戒学生?又该如何惩戒?今天有了答案。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并界定了四类不同层次的惩戒。 这份把“戒尺”还给老师的文件来得不算早。现实中,部分家长坚持“我家孩子谁也教训不得”,老师稍稍惩戒就上告学校甚至爆粗动武。一些教师因而顾虑重重,面对问题不想管也不敢管。这显然是多输的局面。 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而适时的惩戒。在教育、成长上,一味护犊,实在“糊涂”。消除教师的顾虑,除了健全制度安排,更需家长持开放态度,用包容支持教师行使正当惩戒权。 古代私塾先生常有手持戒尺的形象。今天,我们应从两方面看待戒尺:一是惩“戒”,二是“尺”度。合理惩戒利于孩子成长;但惩戒不是惩罚,必须把握尺度。守得住边界,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这样的惩戒理应赢得尊重。 一言以蔽之,我们期待教师“手拿戒尺,眼中有光”,他们严格依照规定执行教育惩戒,会向家长交还一个更有可塑性的孩子。在此过程中,他们轻轻举起的戒尺,家长不必去拦。 据新华社、中新网、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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