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外界解读认为,《意见》填补了儿童福利领域的制度空白,是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大拓展。国家层面保障制度完成顶层设计的同时,地方也在行动,近段时间,河南、湖南、四川、贵州等多个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以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 南方都市报评论:所谓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约50万,而相较而言大众更为熟悉的孤儿群体,今年1月底民政部披露的数据为34.3万。由此可见,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比孤儿群体更为庞大 遗憾的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的福利保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过去的福利保障制度之所以忽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群体,一方面是因为对其处境估计不足,毕竟与孤儿存在很大的差别,有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处境糟糕只是阶段性的,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政策的推进;另一方面,过去对该群体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缺乏明晰的认定,也是现实中福利保障覆盖过程的一大障碍。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正式纳入政府制度性救助体系,意味着无论是公共认知还是群体认定的技术环节都有了改善。此举填补了儿童福利领域的制度空白,整个福利框架体系将更完善更合理。不过,考虑到该群体涉及的情形相对复杂,现实操作中必须防范可能的乱象。比如,有的父母在外地务工,一旦拒不抚养孩子且处于失联状态,按照《意见》的认定标准,其子女就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要被纳入保障。但是对于这类状况,显然要有针对性的措施跟进。 为此,《意见》提出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其中尤其明确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一个亟须救助的群体,让那些身处困境的孩子得到应有的保障,《意见》的下发只是一个开始,今后在认定标准和惩戒制度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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