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捕捉出售野生“石蚌”案。2019年某夜,被告人张某准备好捕捉工具,在牟定县凤屯镇化佛山脚的一条小河中捕捉石蚌69只。次日上午带到县城出售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期间,另2只已死亡的石蚌被张某及家人食用。 经鉴定,张某捕获的石蚌均为双团棘胸蛙,属三有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6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无狩猎证而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擅自猎捕“三有动物”双团棘胸蛙69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张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石蚌又名石鸡、石蛤,属大型野生蛙类,是我国华南丘陵山区特有的名贵种类,以蝗虫、松毛虫、叶甲虫等农林害虫为主,是农林中对人类有益、受《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 本报记者 马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