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李某在QQ聊天时,公司“总经理王某”(林某)主动添加其QQ号,并要求他转款32.7万元说公司急用。转款后,李某和公司总经理王某见面时才发现被骗。日前,警方已将林某抓获。近日,西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8年4月27日下午3点30分左右,被害单位云南某科技公司,公司会计李某在办公室电脑上,添加一个QQ号时,对方显示的名字正好是这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王某。 他们在QQ聊天中,王某要求李某转账到北京一家公司的账户里。王某对李某说,公司业务需要,要向北京这家公司先支付32.7万元款项。随即,王某给了一个账号给李某。李某接到“老总”的指令后,通过云南某科技公司的对公账号,转账32.7万元到指定账户上。当李某转款后,李某看到公司真正的总经理王某说:“王总,你在QQ聊天中,那笔钱已经转过去了。”当时,王某很吃惊,“转什么款?”这时,李某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随即,李某向警方报案。经调查,这笔款转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公账户里后,分两次一笔转到福建漳州市曾某账户里179840元,另一笔147570元转到福建漳州市张某的账户里,随后,又从张某的账户里转了27500元到林某(本案被告人)的账户里。 曾某、张某同时指认,林某指使提供账户接受上述转款,2018年4月27日下午5点左右,曾某取款17万元现金给林某,之后又用自己的支付宝转了8000元给林某;张某取款12万元现金交给林某,同时把银行卡交给了林某。最终,警方将林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某承认自己违法犯罪,他辩解称是受到他人蒙骗,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所有证据都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被骗款项最终都是林某所得,而林某辩解是被他人欺骗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于是,西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继续追缴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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