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伤人,责任认定通常为此类案件的焦点。西山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颇具典型意义。一名9岁女孩放学回家,与妈妈一起路过船房老村时,被6楼脱落的沙灰砸中头部,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民警接到报案后进行调查,确定了“元凶”的主人。近日,西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主赔偿7.9万余元。 6楼脱落沙灰 砸中放学女孩 9岁的小云和父母租住在西山区船房村。2018年4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小云放学回家途中,与妈妈周某一起经过船房老村甲号房时,空中突然坠落一坨沙灰,正好砸中小云的头,当场鲜血直流。周某一边将女儿送往昆明市儿童医院治疗,一边报警。 到底是哪家坠落的沙灰呢?民警赶到现场,通过坠落的沙灰对比,逐步排查。经民警调查,发现坠落的沙灰是从船房老村甲号房与乙号房之间的过道处掉下来的。民警在做笔录时,甲号房主人曹某也承认了是他家的雨遮底部掉下来的沙灰。于是民警确定了砸中女孩的“元凶”。 经医生诊断,小云左额部硬膜外出血;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骨凹陷性骨折。医院为小云做了手术,住院治疗20多天才出院。后来,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小云这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两栋房屋主人与居委会成被告 2018年6月,西华派出所及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组织小云家与甲号房屋的主人曹某家进行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曹某家提出,小云受伤的地点是甲号房与乙号房过道之间,无法证明沙灰是哪个房屋的,小云的伤应该由两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小云的父母认为,乙号房屋有倾斜,倾斜后靠到了甲号房,因此将乙号房的主人尹某家,以及船房居委会,连同曹某一家,作为共同被告,向西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小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92611.50元。 法官在审理时了解到,事发前,船房居委会对船房村甲号和乙号房屋发出过整改通知。事发后,甲号房屋与乙号房屋之间的巷道顶部,由船房居委会加装了防护网。 庭审中,船房居委会的代理人主张,居委会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且居委会不具有执法权,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已向相关人员送达了整改通知,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曹某家承担赔偿责任 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以及法院所调取的公安机关的现场视频看,小云受伤地点存在散落的房屋沙灰碎块,已表明小云是被建筑物脱落的沙灰致伤,属于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的侵权损害。 小云受伤地点位于船房村甲号房屋与乙号房屋之间的巷道,到底是被哪栋房屋的脱落物致伤,庭审中存有争议。 对此,西山区法院认为,从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出警视频及出警情况看,事发时,曹某在对甲号房屋进行管理。曹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已构成自认,已明确了本案事发的原因,即甲号房屋6楼雨遮底部的沙灰脱落是导致小云受伤的原因。 同时,西山区法院认为,被告船房居委会并不负有社区房屋的管理职责,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建筑物侵权责任中的建筑物管理人,不能因为船房居委会之前对船房村危房发出过整改通知,以及在本案事发后加装过防护网等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治安治理的事实,而扩大船房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因此,船房居委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西山区法院认定:小云的损失应由曹某家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西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曹某家几名家庭成员连带赔偿小云人身损害赔偿款79510.62元,驳回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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