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苑广阔 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公平公正。如果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乡村居民继续“低人一等”,又何来城乡一体化? 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1日起,云南全省法院将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即城乡“同命同价”。目前,该项试点聚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今后将逐步全面推开至其他案件。(4月1日春城晚报) 这样的消息,不但引起了云南网友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全国其他地方网友的关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更加具体说来,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造成当事人伤残或死亡的,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不再有城镇和乡村之别,而是城乡坚持同样的标准。由于以前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城镇有城镇的标准,乡村有乡村的标准,而且城镇的标准明显高于乡村的标准,这难免有户籍地在农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家属有“二等公民”“低人一等”的感觉。 而“同命同价”以后,这种情况将得到彻底地改变。此举不但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广大乡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理念,可以更好地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让公众更加相信法律的公平与社会的正义。 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尽快实现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同命同价”,不能再等了。这是因为不管是公众的主观愿望,还是客观现实,都决定着“同命同价”理应全国一盘棋。近年来,从上到下都在大力推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公平公正。在这一背景下,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乡村居民如果继续“低人一等”,又何来城乡一体化? 现在所面对的问题是,一方面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市,仍旧没有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同价”。另一方面,即便是那些已经实现了“同命同价”的省市,也不是所有领域都实现了“同命同价”,而是限定在一定的领域和范畴。 要想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同价”的全国一盘棋,既需要顶层设计、全面推动,也需要还没有实现“同命同价”的省市尽快拿出自己的诚意来,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及早推进,以期让乡村地区的民众早日享受到“同命同价”的待遇,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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