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为1起故意杀人案、1起诈骗案和2起妨害公务案。自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责,依法惩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截至4月10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共222件264人。其中,移送审查逮捕59件76人,批准逮捕47件59人,不批准逮捕12人;移送审查起诉50件60人。省院挂牌督办案件3件4人。 故意杀人 致2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 红河州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 2月5日13时40分,马某某驾驶车辆载人途经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被工作人员劝阻及登记相关信息,但其仍继续驾车通过。 2月6日11时许,马某某又驾车载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洛玛村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中吃饭喝酒。之后,马某某驾驶车辆拉载共同聚餐的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 当日18时20分许,当车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张某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件发生后,云南省检察院将本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于案发当天同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月12日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同年2月18日以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网上诈骗 骗5000元口罩款 被判拘役5个月 该案是云南省首例判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2月5日17时许,张某某在微信群“河口信息”里发布售卖口罩消息,李某某因需要口罩于同日添加张某某的微信号,并咨询口罩价格等相关情况,双方约定由张某某以7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2500个口罩。当日19时20分,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定金。 2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领取了李某某的5000元定金后,把李某某拉进黑名单。 2月10日,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月14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构成诈骗罪,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且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依法建议河口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妨害公务 用刀划伤工作人员 被告领刑1年 2月6日,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对集镇的来往群众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及对未佩戴口罩人员进行劝返。 2月8日15时许,崔某某未佩戴口罩进入宝山镇富民街集市,劝返组执勤工作人员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对崔某某进行劝返时,崔某某不予配合并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崔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周某某的头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划伤。经鉴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月14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7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崔某某的行为对象是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的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的工作人员,该组织系当地镇政府临时成立的机构,在组成人员中有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崔某某手持裁纸刀将周某某的头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划伤,两名被害人一人为公务员,另一人为工勤人员,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20日,宣威市公安局以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将本案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21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 宣威市人民法院于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辱骂、捅伤工作人员 被告领刑2年 2月14日19时许,徐某某醉酒后骑电动车经过弥勒市弥阳镇吉山社区吉山二组村口时,故意不配合在此检查卡点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陈某某扫码登记工作,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后发生争执,争执中动手将陈某某的眼镜打落在地。得知情况及时赶来的工作人员叫人将徐某某劝回家中,徐某某又和其兄弟徐某林等人返回现场,再次对陈某某进行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徐某某无效后将情况报告上级。 随后,弥阳镇领导带领应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者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劝说徐某某离开现场。在劝离过程中,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经鉴定,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6mg/100ml血。 2月18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应弥勒市公安局邀请提前介入本案,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已涉嫌犯罪,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2月19日,弥勒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3月4日,弥勒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9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弥勒市人民法院于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本报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那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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