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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
涉案1100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4年

    王某兄妹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分红形式向多人筹集资金,以月息2分返还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100万元。最近,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2011年,王某与其胞妹各出资15万元投资设立勐仑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汽车销售,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据多名被害人陈述,早在2007年起,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经营公司期间,即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分红形式向多名被害人筹集资金,每月定期返息分红。

    王某供述,其自2011年11月起着手经营公司时,公司已有五六百万元债务,其以入股返还利息的方式对外借款,以月息2分返还利息,到2014年已发展吸纳十几位股东。

    2011年7月至2014年上半年,其公司在勐仑镇独家经营,正常盈利,能按时返还欠款本息并支付定额分红。2014年下半年起,相继有3家车行在勐仑镇开业,对其公司市场份额造成冲击,销量下滑,出现资金亏空。王某通过以借款返息、入股分红、贷款、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方式维持公司经营。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13年至2016年,王某以投资入股分红和借款1.8%至2.2%的月息付息方式,向36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1102.98万元,至案发时尚有485万元未收回。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财产485万元。  本报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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