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公司老板曾某,在环保部门检查中,为了逃避处罚,授意员工徐某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6月1日上午,昆明市盘龙法院在桃源广场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罪案。老板和员工双双被判刑,并向盘龙江投放鱼苗进行生态补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曰,在被告人曾某的授意下,被告人徐某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白水塘47号,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 经鉴定,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重金属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1.98倍、9.85倍。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人民币;在公众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绝,失之难存。被告人曾某、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行为同时也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上述二名被告人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盘龙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还判决两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购买鱼苗投放作为生态补偿,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两被告人对法院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判决宣告后,法院当场执行判决内容,组织人员向盘龙江投放鱼苗作为生态修复。 本报记者 夏体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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