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不仅是深圳债务人、债权人、司法机关的重大利好消息,也是为其他地方以及国家个人破产立法探索积累经验。 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有了实质动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日正式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作进一步修改。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言。(6月3日《广州日报》)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中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已有上百年历史,而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尚属空白。 市场经济中,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有人借钱投资,有人借钱消费,有人借钱用于看病上学等方面,当个人无力还债时,就会出现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这时候,债权人苦苦逼债没有结果,而债务人也会陷入生活困境,司法机关因无法可依也会束手无策,而要破解这种“债务死结”,只能从个人破产立法入手。 去年,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平阳法院顺利办结,曾获得舆论肯定。虽有类似探索实践,但我国至今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既不利于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益,影响债务人经济再生,也不利于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还给司法机关造成执行难。 对此,我国已经重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和13个国家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均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布标志着深圳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 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不仅是深圳债务人、债权人、司法机关的重大利好消息,也是为其他地方以及国家个人破产立法探索积累经验。显然为个人破产立法是一种趋势,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健全我国破产制度体系的重要之举。随着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也具备了建立并实施该制度的条件。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仅限于保护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目的在于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我们常说的“老赖”(即恶意逃债者)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这有利于消除公众对于申请破产恶意逃债等失信行为的担心。 笔者以为,一旦《征求意见稿》变成正式地方法规,有望破解个人“债务死结”。这是因为,当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利、重新创业的权利有保障,才有望东山再起,一是可以偿还债务,二是可以创造社会财富。对债权人而言才有希望要到债。而且,法院处置个人资不抵债引发的纠纷也有法可依了,减少了讼累。 显然一部好法规,不仅制度本身要完善,而且也要有效落地。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既是寻求民智完善制度本身,也是为未来落实提前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同时,落实该制度也需要技术等方面支撑,比如确认债务人诚实守信以及申请破产期间监督债务人,有关方面都需要共享债务人的相关信息。 在深圳率先为个人破产立法探路的同时,也期待更多地方能有类似行动,以便加快推动我国进入个人破产法治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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