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堆存酸性渗滤液外泄致生态污染、“微商”线上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禁渔期在滇池非法捕捞水产品、走私“洋垃圾”……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2019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凸显出当前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更加关注修复、预防及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 我省三级法院近日全面启动2020年环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宣传周以“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为主题,通过召开中英双语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审理宣判一批典型案件、庭审直播、生态修复基地挂牌等形式,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保护、恢复、惩戒及指引功能,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助推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宣传周活动启动当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辖区3家设有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庭室的盘龙区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及寻甸县人民法院,分别在不同地点就4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公开庭审,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目前,4案均已当庭作出宣判。 2019年,全省法院以法治方式呵护蓝天、碧水、净土,出台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云南建设2个意见,审结环境资源案件7913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2件,涉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案件161件。 4案当庭宣判 1.在缓刑期间发现有收售濒危野生动物陆龟90余只的漏罪的钟某某,被盘龙法院撤销缓刑,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昆明中院二审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安宁法院对使用自制电鱼器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当天,赵某某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的当地鱼苗。 3.寻甸法院对使用高压气枪射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鹤的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涉案枪支予以没收,同时,赔偿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万元。 4.盘龙法院在昆明主城区广场在线直播了一起两被告人因排放未处理的强酸性废水污染环境获刑的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两被告人通过投放价值2万元的鱼苗进行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逾140万人在线收看了直播。 部分典型案例 1 违规堆存酸性渗滤液外泄致生态污染 被罚10万元并补种植被 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渣库、堆场,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被雨水冲刷的硫酸亚铁渗滤液向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017年4月17日,因雨水淋溶产生的囤积在案涉渣库低洼处的酸性渗滤液外泄,最终汇入滇池唯一出口螳螂川,总长9.37公里,造成下游水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了地区水生态系统的原有平衡。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酌情确定替代修复费用为10万元,除此之外,针对后期修复义务的保障,还创造性地判处涉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受损地补种植被并进行有效养护,要求成活率为百分之百并于每年固定期限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报告;针对水质恢复,判处污染企业在5年内每年在雨季、旱季分别两次检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昆明中院提交检测报告。 2 滇池禁渔期非法捕鱼 被判罚2000元并增殖放流4000元的鱼苗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闵皓、钱兴礼在滇池禁渔期,于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鲫鱼14条、泥鳅67条。 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闵皓、钱兴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闵皓、钱兴礼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 国土资源局未按程序强拆采石场设备设施 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在云南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中,该公司有两个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均位于屏边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环保部督查要求整改的项目。 许可证到期后,屏边县国土资源局向企业送达《停工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等,要求停止开采。此后两个采石场的设备设施被政府工作人员强制拆除。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采矿地点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如允许继续开采会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凯鸿公司未获得矿证延期批准,继续开采属非法开采,其要求进行赔偿无事实法律依据,故驳回凯鸿公司对屏边县政府及屏边县国土局的行政赔偿请求。屏边县国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未告知企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拆除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未告知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期限,程序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亦未规定处罚措施可以强制拆除,强拆行为违法。 4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被判十二年罚款6万元 2018年2至5月,周恒多次通过微信收购、买卖雪豹皮、犀牛角边角料、羚羊角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44862.5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恒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终判被告人周恒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5 走私固废入境销售牟利 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不等 自2016年始,田昌蓉夫妇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联系、安排罗伟等人驾驶空货车出入境,装运其经简单清洗加工后的废物拉至指定地点,然后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境内,再驳装到罗伟等人车上,最后由罗伟等人将上述废物运送给国内买家进行销售牟利。经查证统计,田昌蓉、罗伟等人走私、运输、倒运、购买废塑料913.4吨、废金属122.4吨、废电瓶2.47吨。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1038.57吨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予以惩处。一审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昌蓉等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2万元不等。本报记者 马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