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武定县法院对以邓某某为首的10人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邓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 以邓某某为首的恶势力性质犯罪组织,自2008年开始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以邓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某(绰号“二春”)、邓某(绰号“勇儿”)等5人为骨干,以李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0年至2018年12月期间,邓某某纠集杨某某等人,以注册成立的明伟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长期在武定县境内以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业,通过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寻衅滋事,非法攫取社会资源,强占他人财产。同时,邓某某还实施了虚假诉讼、重婚等犯罪行为。 该犯罪组织在武定县辖区内先后共实施各类犯罪案件20件,其中寻衅滋事案3件,非法采矿案9件,虚假诉讼案1件,敲诈勒索案1件,妨害作证案1件,开设赌场案3件,诈骗案1件。非法所得共计1537万余元,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4月27日至4月29日,武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等10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6月8日,武定县法院对该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邓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其余9人分别按各自所犯罪行判处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7万元。 本报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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