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3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毒品案件审判暨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情况,并发布了8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全省中基层法院对29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打击犯罪 今年1至5月受理毒品案件2656件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2019年以来,面对禁毒工作的严峻形势,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手段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新成绩。 全省法院2019年受理毒品犯罪案件6809件,审结6434件,结案率94.49%,重刑率达53.58%。 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656件,审结1580件,判处2440人,五年以上重刑率56.56%。其中,沿边八州市受理毒品案件1481件,审结876件,判处1167人,五年以上重刑率为59.81%。 集中宣判 4名毒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6月23日上午,全省中基层法院对29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在昆明市(1人)、西双版纳州(2人)、临沧市(1人)共有4名毒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对制贩毒团伙、网络的主犯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处,保持对毒品犯罪的强大威慑。 同时,全省三级法院上下联动,以“1+N”的形式,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或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发布当地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介绍禁毒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或通过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庭审直播,或采用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制作禁毒宣传短片、开展禁毒帮教活动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禁毒法制宣传,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部分案例 1 毒犯射杀民警判处死刑 2016年8月间,被告人大爬欲向中国境内贩卖毒品,伙同岩温龙联系毒品,二人入境与毒品买方接洽后,决定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至我国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哈乡贩卖。同年10月31日,大爬、岩温龙分别邀约并安排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入境到景哈乡查验了买方准备的购毒资金。 同年11月4日上午,根据大爬、岩温龙安排,阿嘎、岩赛拉先行到景洪市景哈乡接应买方及确认毒资,后大爬携带RUGER(鲁格)牌手枪、岩温龙携带GLOCK(格洛克)牌手枪入境到事前约定的交易地点等待交易。当日11时许,阿嘎、岩赛拉在景洪市景哈乡街上接到买方后由岩赛拉骑摩托车看路,阿嘎随买方前往景哈乡戈牛村委会种植场一队附近与大爬、岩温龙进行毒品交易。当公安民警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岩温龙等人实施抓捕时,大爬使用其所持手枪向民警李XX(殁年32岁)开枪射击。 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岩赛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被告人大爬、被告人岩温龙的死刑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近年来“枪毒同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大爬开枪射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 2 吸毒男子故意杀人判处死刑 2017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大宏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官渡区秀英村游走,于当日7时10分许在秀英村一组681号门口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昌大宏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昌大宏吸食毒品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被告人昌大宏死刑裁定。 典型意义: 被告人昌大宏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控制能力、辨别能力受损,但是,被告人昌大宏作为吸毒人员,对吸毒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因吸毒导致精神控制及辨认受损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便具有随意性、无因性,相较之于一般情形下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昌大宏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昌大宏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仍应依法严惩判处昌大宏死刑。 3 骑摩托运毒17公斤判处死刑 2017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朱曾辉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由沧源往耿马方向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检查,当场从绑于摩托车后货架的箩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974克,以及毒品鸦片3132克。 本案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曾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报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朱曾辉的死刑裁定。 典型意义: 被告人朱曾辉犯运输毒品罪,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朱曾辉曾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 4 伪装藏匿毒品21公斤判处死刑 被告人杨湖云、邹永福、杨项全利用香蕉运输做伪装藏匿毒品海洛因并通过货车运输,2019年12月25日,公安民警在杭瑞高速公路将运输香蕉的货车拦停,并从其中4箱香蕉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1688.07克。 本案由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湖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项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邹永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杨湖云等三人犯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本报记者 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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