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
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
第A04版:聚焦    
       
版面导航

第A01版

第A02版

第A03版

第A04版

第A05版

第A06版

第A07版

第A08版

第A09版

第A10版

第A11版

第A12版

第A13版

第A14版

第A15版

第A16版
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云南省反家暴条例(草案)》
家暴处置拟实施首接责任制
首接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并做好受理跟进和转接等


反家暴有法可依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昨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反家暴条例(草案)》。草案明确,我省家暴处置实施首接责任制,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接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工作职责等补充细化延伸

    目前,我省虽然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多方联动机制,但是反家庭暴力机制体制尚未健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2019年初,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同省妇联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先后赴曲靖、玉溪、普洱等州市实地调研,赴山东、湖南、浙江3省学习,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7名人大代表,16个州市人大常委会和34家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云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进行数次修改后,最终形成草案递交会议审议。

    草案共有六章五十条,重点对上位法设定的工作职责、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告诫书、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和延伸,同时还紧密结合云南反家暴工作实际,体现云南特色。

    将反家暴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定义为家庭暴力。

    草案明确,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络化服务管理。

    家暴处置实施首接责任制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处置实施首接责任制,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接等。

    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提供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婚姻关系、调适心理辅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协助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将受害人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家暴情节较轻 可出具告诫书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在家庭暴力具体处置上,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和回访。

    设临时庇护场所分类分区救助

    草案要求,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补助。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施分类分区救助,保护受害人安全和隐私,提供食宿等临时生活帮助;协调医疗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帮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并提供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

    此外,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

    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草案提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文档、图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从具体保护措施上看,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单位、学校或者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工作、学习的活动等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报记者 孙琴霞 宋金艳 实习生 刘圆莉

底部
新闻爆料热线:0871-4160447 4156165 手机彩信爆料请发内容至:106586667803 短信爆料请发内容至:1065856699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YearPh-MonthPh-DayPh HourPh:MinutePh:SecondPh
云南网 滇ICP备08000875  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4-20030004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