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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6日 星期三
酒后驾车超速坠河死亡同桌饮酒同学承担相应责任

    李某打电话给小学同学施某,约晚上一起到同学蔡某家吃饭。当晚,李某、蔡某、施某等人一起饮酒。饮酒后,施某开车回家,一起饮酒的李某、蔡某没有阻止施某酒后开车行为。施某在回家途中,不仅酒后开车,还超速行驶,结果所驾车辆撞断护栏后翻入河,施某当场死亡。施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因为受李某邀约,加之明知施某饮酒后不能开车,而李某、蔡某却没有阻止,对施某的死亡也有责任。于是施某家属将李某、蔡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近日,晋宁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蔡某承担轻微过失责任。

    施某饮酒后超速行驶翻入河中

    2019年1月5日,家住晋宁的李某从外地回到晋宁,李某打电话给小学同学施某,约他晚上一起到同学蔡某家吃饭。当晚8点左右,施某开着车到蔡某家中,一起吃晚饭的还有李某、蔡某等8人,席间一起喝了酒。

    酒足饭饱后,施某自己开着车离开了。

    施某饮酒后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施某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书载明:2019年1月5日晚上11点38分,施某开车沿通往兴旺村的道路,由南向北以不低于57公里的时速,行使至昆阳街道办事处兴旺村路段,准备右转驶入桥面时,所驾车辆前保险杠右侧及其后方车体与桥面北侧的护栏撞擦后翻入东大河河道内,致施某当场死亡。

    经检测,施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45mg/100ml,远远超出了法定醉驾标准。

    交警队认定,事故原因为施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过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所致。

    施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李某作为邀约者,蔡某作为同饮者,在施某酒后驾车离开时,没有加以阻止,他们对施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施某家属将李某和蔡某一并告到法院,要求李某、蔡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6546.60元。

    法院判二人承担轻微过失责任

    庭审中,李某觉得自己冤,他辩解:当晚吃饭,都是各自到蔡某家的,并无邀约行为,他也无法预见施某会开车到蔡某家吃饭。况且,施某自己饮酒开车肇事的,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蔡某辩称,施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酒是他自己提出的,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行为,因此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施某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死者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应当知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常识,但他仍然在饮酒后的非正常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施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与蔡某均是施某小学同学,李某通过电话叫施某一起吃饭,当晚用餐在蔡某家中进行,李某、蔡某与施某一起饮酒过程中,未尽到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构成轻微过失。所以,李某、蔡某应对施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按各自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和蔡某二人各自承担2.8%的赔偿责任。因施某有两个孩子和父母要扶养,因此,法院确定施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75177.50元。因此,判决由李某支付施某家属26304.97元(其中已扣除李某支付1000元);由蔡某支付施某家属26304.97元(其中已扣除蔡某支付1000元)。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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