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逾期还贷两次,地产公司就“好心”帮她把剩余的全部房贷和利息还了,随后把邓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邓女士违约轻微,地产公司的做法属于“有意为之”。 2016年11月,邓女士看中呈贡区某一小区的房子,和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地址、价钱、还款方式等。合同约定邓女士向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100879元,余款360000元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邓女士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邓女士和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果邓女士未按期偿还贷款或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导致银行要求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地产公司有权解除与邓女士之间的购房合同。 2019年7月、8月,邓女士的按揭贷款没有及时向银行还上。 8月30日,地产公司主动向银行代偿了两期贷款本息合计4749.64元。 2019年9月,地产公司把邓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要邓女士配合办理解除备案手续等,同时还要承担购房总价20%的违约金。 邓女士接到法院传票后,一下着急了。“我并不是故意不还贷款的,是因为怀孕生产,才导致两期贷款没有及时还清。”法庭上,邓女士说,她提交了证据证明随后9月和10月的贷款都正常还款了。此外,即便解除合同,地产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也太高了。 地产公司则当庭提交了银行回执,证明由于邓女士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由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代偿贷款本息4749.64元。地产公司还当庭补充提交了材料,证明在开庭当天,他们向银行代偿了邓女士向银行欠下的所有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地产公司在诉讼中的主动代偿全部剩余本息的行为,并非基于银行提出要求而行使,属于“有意为之”。 法院认为,本案中,邓女士贷款逾期两次,其违约行为虽客观存在,但后期均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有别于其他贷款逾期案件中长达数年、持续性的贷款逾期行为,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并且邓女士愿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上积极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守约的另一方地产公司合同目的实现,尚不足以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邓女士所购买的房子在呈贡较好的地段,房价飞涨。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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