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是老司机的许某,几杯酒下肚后,居然还开着货车上路。不料,他驾驶的大货车撞上骑着自行车的李某,许某吓着了,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李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许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起争议。许某认为:他的货车购买了第三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许某是酒驾,属于免责条款,拒绝赔偿。近日,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的提示义务,该赔偿。 司机酒驾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2019年6月的一天,许某喝酒后开着货车在呈贡区老昆洛线行驶时,在昆明路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路段,撞倒骑着自行车的李某,许某肇事后逃逸。后来,李某被送医,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这起交通肇事案案情简单,却在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时起了争议。 李某抢救期间,花费医疗费27227.51元,在门诊花费17737.75元。许某垫付了3万元,保险公司为李某垫付了丧葬费52038.5元。在认定李某的死亡赔偿金时,许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争议。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肇事司机许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呈贡区法院,要求双方赔偿。 许某认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而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许某属于酒后驾车,而酒驾属于保险赔付的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 呈贡区法院审理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其针对免责条款的法定提示义务并未免除。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酒驾属于免责条款不应赔付,应该就此对许某尽到提示义务。而庭审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免责事由进行过提示说明。 因此,呈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许某承担。 一审结束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 未尽提示义务 昆明中院维持原判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对于免责条款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许某客观上存在醉酒驾驶及肇事逃逸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举证其向许某邮寄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且保险单后附有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对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的免责事由进行了约定,并在字体上加粗加黑。但许某对此并不认可,他表示是由案外人代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从未收到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也不知晓保险条款内容。 昆明中院认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知识简单重复,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对许某尽到提示义务,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昆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要提示说明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醒: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争议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要进行提示说明;对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人同样要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 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制定同样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由于免责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其提示必须是明确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做出,更不允许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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