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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3日 星期二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发布提醒
严禁食用草乌附子

    秋冬季,我省一些地方长期以来都有食用(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陋习,导致(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酿成悲剧。11月2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发布提醒:(黄)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严禁作为食品、药膳食用。

    (黄)草乌、附子是什么?

    (黄)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黄草乌或乌头的母根,附子是其子根的加工品,都属大毒药材,含有滇乌碱、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来说,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严重的心律失常,死亡率极高。

    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芨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根据《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使毒性极强的双酯型生物碱转化而降低毒性。但目前,多数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黄)草乌、附子时,常常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鲜药材,而且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煮食过程也未能使毒性成分完全转化,因此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食用后中毒有什么表现?

    食用(黄)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误食掺入了(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如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以及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当马上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立即到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自行处理或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并及时向当地基层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  本报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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