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张贵峰 相关地方政府仍需清醒意识到,文明城市的创建,并不是凭借朝夕之功便一蹴而就的,更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以及锱铢积累、慢工出细活的耐心、耐性。 近日,发生在贵州省福泉市一名中学女教师身上的道歉事件引发人们关注。因违反交通法规,在人行道上骑车,聂姓女教师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道歉,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亦通过电视台公开致歉。11月18日,涉事教师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告诉媒体,聂姓女教师及学校副校长道歉系市委文明办要求,并非学校自发行为。对此,福泉市文明办一名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 一旦被发现存在不文明行为,所有市民需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依据是2020年在福泉市进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时发布的《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澎湃新闻11月18日) 作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女教师在人行道上骑车,确实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对此给予必要的处罚惩戒,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是,要求“女教师上电视道歉”这样不文明的惩戒方式,是否恰当合理,本身是否也足够文明? 众所周知,针对像“在人行道上骑车”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上已有明确处罚标准。如据该法89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说,对“在人行道上骑车”行为,相关法律其实并不存在像“上电视道歉”这样的处罚规定,同时,它也并非法定处罚种类。 其实,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同样也没有像强制要求违法者“上电视道歉”这样的处罚种类和内容,并且还明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这种法律背景下,对于女教师在人行道上骑车的行为,在正常处罚标准之外,又强制要求“上电视道歉”,是否属于是于法无据的“法外施罚”、违法处罚?显然非常值得考量。要知道,依据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实际上是无权强制要求市民“上电视道歉”的。如依据《立法法》,“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像《关于开展不文明行为“曝光”行动的通告》这样连“政府规章”都算不上的一纸《通告》,显然更没有权力设定必须“上电视道歉”这样“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法律实乃文明的基础和底线,依法行政、政府守法,同样也是文明城市创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内涵。 据悉,福泉市实行“女教师交通违法上电视道歉”做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此前福泉市曾表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而在最近全国文明网发布相关文明城市名单中,“福泉市未入选”。这种语境下,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福泉市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不文明行为惩治力度的急迫心情,并非完全不可理解。 尽管如此,相关地方政府仍需清醒意识到:其一,文明城市的创建,并不是凭借朝夕之功便一蹴而就的,更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以及锱铢积累、慢工出细活的耐心、耐性;否则,急于求成、急功近利,不仅会欲速则不达,还可能适得其反。 其二,文明城市的创建本身,也要充分建立在包括“依法行政”“政府守法”等在内的基本文明秩序基础之上,而决不能以非文明的方式实施文明创建,更不能为此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否则,不仅无助于文明城市创建,而且容易走向文明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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