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盗掘古墓、文物、化石,再转手卖给他人以此获利,罗平的2名“摸金校尉”仿此做法,到“光头山”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50余平方米,共获利64000元。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10年8月的一天,李某德、李某良在罗平县城附近的“光头山”发现了“宝贝”,于是便伙同陈某林、王某六、李某学、张某稳(又名黄某稳)、李关某(上述5人均已判决)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大明村委会“光头山”上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0余平方米,后以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卫(已判决),获利22000元进行分赃。 尝到甜头的李某德、李某良,又于8月伙同陈某林、王某六、李某学、张某稳、李关某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大明村委会“光头山”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30余平方米,后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价格卖给劳某洪(已判决),获利42000元进行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德、李某良伙同他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综合2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李某德、李某良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本报记者 蒋琼波 通讯员 袁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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