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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3日 星期四
“12类App无须个人信息”可堵上违规借口

    冯海宁

    《征求意见稿》一旦变成正式制度文本,App用户无疑是最大受益者,可避免或减少向App提供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同时,也有望降低App的行政监管成本。

    12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直播、在线影音、短视频、新闻资讯等12类App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12月2日中新网)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等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也就是说,哪些App无须收集个人信息,哪些App可以收集个人信息以及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都将画出“红线”。

    目前,我国境内App上架总量已超过350万款。部分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侵害用户权益等问题突出。按理说,网络直播、短视频之类的App,不应该收集个人信息。因为大部分人只是观众,仅仅是看看而已,并不需要深度参与App活动。但一些App在下载环节就强制用户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否则不能下载,这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利用埋下隐患。

    由于法律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只是原则性规定,部分App就会为自己收集个人信息或过度收集的必要性进行辩解。比如某些短视频App收集个人信息的理由是要提供精准推送服务。但实际上这类App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融资、数据再开发、从事精准营销等商业活动。

    可以说,《征求意见稿》提出短视频等12类App无须个人信息,堵上了这些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借口。即不管App如何为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进行辩解,但制度上是不被允许的。同时,逐一明确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则给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戴上“紧箍咒”。这38类中的部分App,过去之所以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既是钻法律原则性规定的漏洞,也是有更多商业利益考虑。但从信息安全角度来说,App收集个人信息范围越广,安全隐患越多。

    所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很有必要,既能让法律的“粗”规定变得更“细”,也为公众监督App以及有关部门治理App提供了依据,即12类无须个人信息的App如果收集个人信息就是明显违规;38类常见类型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就是明显越界。

    《征求意见稿》一旦变成正式制度文本,App用户无疑是最大受益者,可避免或减少向App提供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同时,也有望降低App的行政监管成本,因为制度有了更细致的“红线”,监管更容易了。另外,制度细化有利于促进App规范化发展,符合行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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