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一方出轨,另一方如果不能原谅,这个婚姻事实上就已经破裂,外人何须横插一杠子?法律的正义就体现在,它应该保护的是无过错的一方,而不是有过错的一方。 西安女子与张某于2013年结婚。婚后王女士怀疑张某出轨,有次趁丈夫睡着,王女士猜出张某手机密码,发现他与其他女性合影等。后她把录音笔放在张某卧室,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语音。2019年4月,王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王女士获取证据方式均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证据确认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6月,王女士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该案将于12月14日开庭审理。(12月12日《新京报》) 前段时间,民政部出台“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实施办法,引发网友争议。办法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任意一方都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后一个月内,如果一方不领取离婚证书,则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有人就说,“离婚冷静期”没什么,协议离婚不成,还可以走诉讼离婚的途径,离婚还是很容易的事。这貌似理性的声音,很快被现实打脸,王女士的经历说明,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极端情况下,哪怕是丈夫出轨,妻子都无法从这桩不幸的婚姻中逃脱。 王女士的遭遇很让人同情。怀疑丈夫出轨,但苦于没有证据。想尽办法找到证据,却又被法院认定为获取方式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驳回了诉讼请求。按照当事法院的逻辑,出轨“渣男”的隐私权高于一切,而王女士的离婚自由则可以忽略不计。在这样的前提下,王女士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就是,大胆怀疑,小心求证,以不侵犯丈夫隐私的方式获取证据。 这对作为受害者的王女士来说未免太过于苛刻。出轨本身就是一种隐私,通常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如果既不查看手机又不能录音,除非男方主动坦白,否则根本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让王女士陷入了“第二十二条军规”式的悖论:她要想证明丈夫出轨,必须拿出有效的证据,而这些证据都是作为隐私被丈夫隐藏起来,王女士只要出具这些证据,就意味着她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需要保护,但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却称得上是隐私,也不是所有的隐私都是无条件地得到保护。在婚姻关系内,动辄以隐私权排斥离婚自由,并不十分恰当。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男方出轨,违约在先,有什么道理,还要求女方尊重对方的隐私权?再者,男方与异性合影、裸聊,是法律应当保护的隐私吗? 清官难断家务事。我认为,一方出轨,另一方如果不能原谅,这个婚姻事实上就已经破裂,外人何须横插一杠子?法律的正义就体现在,它应该保护的是无过错的一方,而不是有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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