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要见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最朴素的愿望。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规定,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改变“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等情况。 我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省高院数据显示 2015年至2019年 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6648件,审结35293件,分别是前5年的2.25倍和2.18倍。 2020年1月至11月 全省法院收案11375件,较2019年同比上升9.65%,结案9761件,同比上升9.32%。 近年来,我省依法全面推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切实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至2019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60.07%。 推动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 《决定》明确了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司法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司法公开,通过不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明确了全省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秉承的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建立了政府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制度。同时对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等作了规定,形成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为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完善行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决定》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府院联系”工作长效机制,确定了联系会议的主要内容。同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纳入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标准。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决定》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及执行工作。不得要求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从制度上,有效防止了人民法院既当行政审判“裁判员”,又当行政审判“运动员”的情况。 针对当前解决行政争议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决定》明确,通过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突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要渠道作用,强化行政机关自身纠错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性。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自身纠错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建设,保持行政复议队伍稳定。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出庭应诉人 针对目前行政机关应诉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决定》在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出庭效果、保障措施以及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等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也作了原则要求。 行政诉讼中,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向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决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几类情形。其中,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本报记者 孙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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