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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星期三
破解“告官不见官”彰显依法行政底色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截至去年,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60.07%,这既体现了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说明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司法公平正义,近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已实施。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出台《决定》进行了司法解读,并回应媒体关切。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双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的行政从属关系,就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

    《决定》的出台正当其时。一方面,这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落实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对于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也给予了及时的回应,通过形式制度性的规范加以解决和改进。《决定》紧紧围绕党中央对行政审判工作作出的新定位、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构建了一个合力化解行政争端的良性机制和主要框架,对于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议,意义十分重大。

    《决定》共16条,本着有效性的原则,突出体现了务实、高效的特点,着眼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时不乏制度性的大胆尝试和探索。行政诉讼点多面广,司法机关如何处理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审判中的难点。基于此,《决定》建立和完善了两者的长效工作联系机制,即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政审判权的前提下,确定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动机制,并明确联系会议的主要内容。

    此一联动,不仅有利于化解行政矛盾纠纷,也能有效降低司法成本,打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为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复杂化,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和行政诉讼是不够的,还需要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种社会力量,健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将在解决行政纠纷的同时,也能提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能力。

    行政审判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现象较为突出,也是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决定》专门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比如,《决定》不仅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也作了原则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几类情形,同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出庭效果、保障措施以及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在制度性的约束下,官员出庭应诉将成为一种常态。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行政当事人的尊重,生动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达60.07%,这既体现了行政机关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说明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某种意义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高低,折射出的是依法行政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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