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派出所做辅警的刘某,离职不干后,想到一个发财的歪主意:利用认识辅警和民警的便利,欺骗、收买在职辅警人员,让他们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赚钱。刘某不仅自己犯罪,一名在职辅警也被他拖下水。近日,西山法院以刘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刑。 刘某曾在西山公安分局永昌派出所担任辅警,上班期间认识了一些民警和辅警周某等人。他在派出所做了几年辅警后,便离职了。 离职后,刘某便想到卖公民个人信息赚钱的歪主意。刘某联系上在西山公安分局做辅警的周某,让周某从公安系统中搜集公民个人信息。起初,刘某找理由欺骗周某,称要公民个人信息是自己有用处,周某信以为真,就把一些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刘某。刘某拿到后,转手倒卖给贵州毕节一男子袁某。 后来,刘某再次找到周某要个人信息,提出给周某好处费。与此同时,刘某还找到其他辅警和民警,让他们给自己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至2020年6月期间,刘某采用收买、欺骗等方式多次通过西山公安分局辅警周某及其他辅警、民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向袁某等人出售,刘某从中获利21747元。 周某明知刘某非法查获公民个人信息,仍然利用自己在派出所担任辅警的机会,为刘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多次,从中获利6425元。袁某受余某(在逃)委托,在收取余某给予的查询费25000元后,将其中一部分款项转账给刘某,让刘某多次查询,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13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周某、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刘某使用并从中获利,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周某、袁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刘某、周某、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周某、袁某无视国法,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周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刘某,依法对周某从重处罚。刘某、周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于是,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袁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3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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