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昆明男子金某,向王某订购2.5万只口罩,声称自己和亲朋好友备用。金某付了8万余元后,却一直没收到口罩。为此,金某将王某告上法庭。2020年11月,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涉口罩买卖的纠纷案。1月14日,西山法院审理后,判决合同无效。 2020年2月,金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有大量口罩可以出售,那个时段正是国内疫情最严重的时候,金某就向王某订购了2.5万只口罩,并支付了货款8.25万元,约定最迟2月14日完成交货。合同达成后,王某却以货物被截留为由,始终未履行交货义务。2月17日,金某向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立案。随后,金某不断和王某沟通,王某同意了退款。4月11日,金某和王某签订《关于金某货款退款协议》,约定分期退回货款。 王某在退还了部分货款后竟拒绝继续还款。金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将王某告到西山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剩余货款4.7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4235元。 庭审中,王某对金某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买卖交易标的物口罩的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发生期间,据证据显示,交易双方是自然人的原被告,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出卖交易标的物口罩的合法性,原告虽自认购买口罩的用途为家人和亲戚朋友防护用,但其购买2.5万只口罩已超出个人及家庭的正常合理需求。口罩为“新冠疫情”的战略物资,金某囤积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冠疫情”时期不得私自囤积、倒卖疫情物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无效。 西山法院判决:王某非法收取金某的口罩款予以全部返还。对金某诉请要求王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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