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进一步强化政府履职监督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条例》还提出,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此外,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自2月1日起施行。海警法规定了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的权限、措施及程序要求,以及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的经费、场地和设施建设等保障机制,赋予了海警机构紧急履职情况下的优先使用权和征用权,规定了涉案财物先行处理制度。 此外,海警法还明确了监督与法律责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结合海警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属性,设置了执法公开、表明身份、执法过程记录等制度。同时,为保障海警机构依法履职,提高执法权威,规定了组织或者个人阻碍海警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网上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 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什么样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医保定点?2月1日起,伴随《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对申请条件予以明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月1日起,银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关注公众账号 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规定》还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建信用档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强化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从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职业病防护用品。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标准 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整合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办法》还调整和明确了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原则,明确了不同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位区别与适用范围。 本报记者 闵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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