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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星期四
昆明首案——
顶楼屋顶漏水修缮费谁出?单元住户及物管被判同担责

    杨先生住在昆明某小区,该小区建设年代有些久远,没有维修基金。杨先生住小区顶层,2019年,家里屋顶突然出现漏水,经过一番查验后,确定漏水是由防水层老化所致。杨先生多次找小区物管公司及楼下住户协商,希望可以一起出钱对屋顶进行修缮,可物管公司和楼下的住户们都不予理睬。为了不影响生活,杨先生只好自己先垫付6570元对漏水点进行了修缮。

    与此同时,杨先生将楼下6家住户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摊维修费。诉讼过程中,6家住户申请追加小区物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近日,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顶层住户杨先生、物管公司以及楼下6家住户各承担维修费的1/3。

    据悉,该案是昆明老旧小区屋顶漏水,没有修缮费,法院判单元住户及物管公司共同承担维修费的首案。

    各抒己见

    杨先生:

    屋顶属于小区公共部分,物管公司和楼下的住户应当一起来承担这个修缮义务。

    楼下住户:

    7楼屋顶漏水,凭啥要让大伙出钱修缮?以后自家漏水了,也让大伙一起出钱修缮,这样可行吗?顶层房屋购买时,本就比一般楼层价格便宜,怎能当初捡了便宜,现在却让大伙一块跟着出钱修缮呢?

    物管公司:

    我们仅向业主收取了少量物管费,主要帮助业主看守小区大门及日常清扫,费用中并不包含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

    五华法院

    三方各承担维修费的1/3

    五华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首先,杨先生与楼下6住户对单元楼屋顶享有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允许部分业主不支付维修费而享有其他业主支付维修费用所带来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会对共有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甚至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楼下6住户共同承担维修费的1/3,平均每户365元;其次,物管公司收取了业主物管费,即负有对小区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对修缮屋顶的费用理应进行相应分摊。庭审中,杨先生明确表示不要求物管公司承担责任,故本应由物管公司承担的2190元由杨先生自行承担;最后,杨先生购买的房屋位于单元楼顶层,在交易惯例中,普通平层顶楼房屋价格通常低于其他楼层,杨先生应较其他住户承担更多的风险及养护责任。

    于是,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顶层住户杨先生、物管公司以及楼下6家住户各承担维修费的1/3。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释疑

    《民法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可见,小区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无论是否居住顶层,全体业主对屋顶均享有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使用屋顶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同样,在高层住宅中,业主不得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纳电梯维修费用;在集中供暖的地区,业主不得以冬季不在此居住为由不交纳暖气费用……本案中,楼下住户提出的不是屋顶使用人、不在此居住等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报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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