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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0日 星期三
违法占道施工 负责人被行拘10天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查处了一起占道施工的违法行为,工地负责人冷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1年3月5日9时许,交警四大队民警在对华苑路与兴苑路交叉路口一施工工地进行巡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在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拥堵。

    经民警现场调查了解,施工负责人冷某在3月5日凌晨3时至9时期间,带领8名施工人员以及4辆施工车辆和机械,在未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对华苑路上窨井盖的损坏、下沉、变形问题进行检修、修复。期间使用工程机械,对华苑路约500米左右路段,共计50个修复、检修好的窨井盖外围进行硬化填补,致使华苑路及周边出现长距离大面积交通拥堵。

    调查中,冷某对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擅自施工及造成交通拥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进一步核实,工地负责人冷某之前就曾分别在2020年11月4日、11月27日,先后两次在二环南路下层庾园路交叉路口、西福路与日新路交叉路口北口附近路段,因违法占道施工被交警四大队进行过处罚。

    随后,交警四大队依法将案件调查情况移送西山分局马街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2021年3月8日,西山公安分局马街派出所依法对工地负责人冷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违法占道施工 该怎样处罚?

    未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

    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未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由交警部门进行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施工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

    1.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造成道路严重拥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认定为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对施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含包工头)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交警呼吁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主动参与到城市占道施工监督管理中来,如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占道施工或不文明施工,可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3163221。

    据昆明交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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