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农村供水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以法规的形式推进解决我省农村供水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多年来,全省各地扎实推进“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经过持续发力,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底,我省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73.65万处,解决了3681.08万农村居民的吃水问题。但我省仍然面临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持续发力、持续解决的情况和问题。 《办法》明确农村供水的公益属性,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县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适当适度的财政补贴。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办法》还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确认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同时,明确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保障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集中式供水的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作了另行规定。明确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本报记者 杨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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