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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5日 星期四
老人意外死亡意外险不生效咋回事?

    2019年9月19日,杨某摔倒在地,被家属送至医院治疗。当天,又被接回家中。同年9月23日,杨某在家中死亡。其家属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于是,杨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嵩明法院审理,原告败诉,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杨某生前,女儿毕某找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为杨某购买了18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据毕某介绍,当年购买保险时,李某给了她保险单复印件,但未交付《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为杨某家属为其投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但没有提供杨某意外死亡的权威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杨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杨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主险的保障内容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该险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0万元,适用条款为《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中有3个重要的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身故保险申请需要提交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嵩明法院认为,本案虽有医院病情证实载明杨某因不慎摔伤头部入院,但出院原因无相应证据证实,且杨某在出院后两天在家中死亡,死亡是摔伤导致的还是其他原因引起,没有尸检报告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杨某是意外受伤死亡,因不符合双方关于意外伤害赔偿的约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自己购买或者帮别人购买保险产品时,要认真仔细看清保险条款,每个险种都有自己侧重的保障范围,不能互相替代。发生意外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理赔时,要提供相应的材料。若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向保监会投诉或诉至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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