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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8日 星期二
曾提劳动仲裁不得录用 别把合理维权当成职业污点

    □ 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据5月17日《工人日报》消息,近日,广西某公司一则招聘公告疑似因“用人歧视”引发网友关注。网传图片显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社会招聘公告中,第六项注意事项中的第九条规定,“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被网友质疑后,该公司很快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该公司负责招聘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撤除日期她也不清楚,因考虑不周现已改正,曾向公司提出过劳动仲裁的社会人员仍可继续报名。

    工作人员说“考虑不周”,但我恰恰认为该公司考虑问题太“周全”了。正常的企业,正常的招聘公告里,怎么可能出现“曾向原单位提出过劳动仲裁不予录用”这么匪夷所思的条款?这些年,我们看到过各种奇葩招聘,有性别歧视的,有学历歧视的,还有外貌歧视的,万万没想到,现在又多出一个“维权歧视”,如果连申请劳动仲裁都是一种错,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到哪说理去?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是成本较低的一种维权方式。在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劳动纠纷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保护。但在某些企业眼里,这似乎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甚至被当成“犯罪前科”一样严防死守。事实上,就算是有犯罪前科,只要改过自新,也要给重新做人的机会。

    这个条款最大的逻辑硬伤在于,它把申请劳动仲裁当成了一种职业污点,把提出申请的劳动者当成了假想敌。往小了说,这是对应聘者个人的歧视,往大了说,就是赤裸裸的犯法行为。不要说正常的劳动仲裁是法律保护的行为,就算是过度维权、非理性维权等不值得提倡的行为,也应该公事公办,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而不是在招聘公告里公然加以排斥,因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能这么轻松地被剥夺。

    企业在招聘中设置这样一个奇葩条款,透露出的小心思很值得剖析。“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潜台词就是:我们只欢迎那些只知道闷头干活的老实人,不欢迎那些具有权利意识、积极维权的“刺头”。这要么是过度自信,相信自己的企业完美无瑕,不会发生任何劳动纠纷,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要么是过度不自信,为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打“疫苗”,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以立于不败之地。刚刚所说的企业“考虑周全”,也正在于此。

    问题是,发生劳动争议是劳资关系中的常态,世界上有哪家企业敢说自己从来不发生劳动纠纷?有纠纷就必然有解决的渠道,而劳动仲裁就是一种权利博弈,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求得最大公约数。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促进。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排除此类人员明显存在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在网友的质疑下,这家企业及时撤除了相关条款。但纸面上的歧视好撤除,心中的歧视就比较难了。我不太相信这个歧视条款是企业的突发奇想,它应该是深植于企业文化中的某种错误观念。所以,一纸道歉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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